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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桂平新材料产业园-木圭镇竹社片区污水处理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审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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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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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平新材料产业园-木圭镇竹社片区污水处理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项目代码:2310-450881-04-01-661746)。项目建设地点:桂平市木圭镇桂平新材料产业园内。服务范围:桂平新材料产业园南部工业区化工产业片区(b 区),主要处理化工产业片区内各企业排放的工业污水,总服务范围约 3813 亩。建设规模:污水处理规模1万m3/d,工程分两期建设,一、二期规模分别为5000m3/d。处理工艺:预处理工艺为“格栅+调节池+机械搅拌澄清池”,生化处理工艺为“水解酸化池+a/o 池”,深度处理工艺为“臭氧氧化池+曝气生物滤池+次氯酸钠消毒”。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要求(主要指标设计进水水质):codcr:500mg/l、bod5:150mg/l、nh3-n:30mg/l、tp:4mg/l、挥发酚:0.5mg/l等。设计出水水质:水质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其修改单一级a标准。建设内容:主体工程主要有综合废水处理系统等,储运工程主要有污泥暂存间、加药间等,公用工程主要有综合楼、分析室、排污管道、给排水、机修间等,环保工程主要有生物除臭装置、污泥脱水间、危险废物暂存间、事故应急池等。
项目占地面积82200m2,项目总投资29468.2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61万元,占项目投资的1.90%。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桂平市新材料产业园规划,选址合理。该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书》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类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对易产生臭气的污水处理构筑物均进行加盖密封,通过微负压管道收集臭气,送入生物除臭装置后,经15m高的排气筒排放,无组织排放的臭气通过采取喷洒除臭剂、种植绿化隔离带等措施控制,大气污染物nh3、h2s、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相应规定的排放标准限值。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污水处理厂出水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其修改单中的一级a标准要求排入郁江。
严格分区防渗,建立场地区域地下水环境监控体系,防止污染地下水。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对危险废物废机油、废紫外线灯管等进行单独收集、暂存,并交由相关资质单位处理。对污泥进行危险特性鉴定,如为危险废物,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如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可进行综合利用或运至桂平市污泥处理厂处置,在鉴别前,暂存在污泥脱水机房的污泥储存间内,污泥储存间内防渗要求按危废暂存间设置;废药剂袋外售给废品回收站;栅渣、沉砂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产生高噪声源的机电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同时加强厂区绿化建设,在厂界设置绿化带,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
(五)为强化非现场监管,项目须在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分别安装专用电表电线(用电用能监控系统),如实记录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启停、运行情况。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设置废水事故应急池及配套相应应急处置设施,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八)依据排污单位相关监测规范制定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落实相关监测要求;规范化设置排污口,对废水进出水水质设置安装在线监测仪及自动控制系统。
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厂区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试生产前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贵港市桂平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我局委托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贵港市桂平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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