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丹县民政局:
你局《关******有限公司组织评估,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全面推进我县殡葬改革,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同意建设南丹县殡仪馆项目。
二、项目名称:南丹县殡仪馆项目,项目代码:2408-451221-04-01-788193。
三、项目建设地址:南丹县城关镇拉所社区。
四、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项目总用地面积46.399亩,项目总建筑面积6439.58m2,总建筑占地面积5942.83m2。建设内容包括业务区(业务楼建筑面积600m2)、遗体处理区(遗体处理廊建筑面积700m2、遗体污水处理间建筑面积200m2)、悼念区(悼念服务楼建筑面积1739.5m2)、火化区(火化间建筑面积1200m2)、骨灰寄存区(骨灰寄存楼建筑面积640m2)、祭扫区(祭扫长廊建筑面积390.08m2,公厕建筑面积60m2)、集散广场区(广场公厕建筑面积60m2)、后勤管理区(后勤管理楼建筑面积850m2)、配备设备火化机4台(套)。
公共辅助工程:集散广场面积3950m2、生态停车场面积1600m2、场地平整、修建道路1.5公里、宽7米、修建挡土墙850m、各类给水管道2公里、排水管道2公里、电力电信排管2公里、场地绿化6000m2、大门1个。
五、同意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工程节能措施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
六、严格按附件核准的方案开展工程招投标工作。
七、投资估算及筹措方案。项目估算总投资3015万元,其中建筑工程费用2141.15万元、工程建设其它费用730.28万元、基本预备费为143.57万元;资金来源为拟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2254万元、自治区民政厅福彩公益金资金355万元、县级财政配套资金406万元。
八、请项目单位于每月月底前通过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登录网址:******)报送项目进展信息,直至项目实施完毕为止。
请据此批复开展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工作,并报我局审批。
附件: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
******改革局
2024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1-******;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1-12388。收信地址: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邮编:530028。)
文件下载:
丹发改审批〔2024〕27号.pdf
你局《关******有限公司组织评估,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全面推进我县殡葬改革,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同意建设南丹县殡仪馆项目。
二、项目名称:南丹县殡仪馆项目,项目代码:2408-451221-04-01-788193。
三、项目建设地址:南丹县城关镇拉所社区。
四、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项目总用地面积46.399亩,项目总建筑面积6439.58m2,总建筑占地面积5942.83m2。建设内容包括业务区(业务楼建筑面积600m2)、遗体处理区(遗体处理廊建筑面积700m2、遗体污水处理间建筑面积200m2)、悼念区(悼念服务楼建筑面积1739.5m2)、火化区(火化间建筑面积1200m2)、骨灰寄存区(骨灰寄存楼建筑面积640m2)、祭扫区(祭扫长廊建筑面积390.08m2,公厕建筑面积60m2)、集散广场区(广场公厕建筑面积60m2)、后勤管理区(后勤管理楼建筑面积850m2)、配备设备火化机4台(套)。
公共辅助工程:集散广场面积3950m2、生态停车场面积1600m2、场地平整、修建道路1.5公里、宽7米、修建挡土墙850m、各类给水管道2公里、排水管道2公里、电力电信排管2公里、场地绿化6000m2、大门1个。
五、同意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工程节能措施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
六、严格按附件核准的方案开展工程招投标工作。
七、投资估算及筹措方案。项目估算总投资3015万元,其中建筑工程费用2141.15万元、工程建设其它费用730.28万元、基本预备费为143.57万元;资金来源为拟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2254万元、自治区民政厅福彩公益金资金355万元、县级财政配套资金406万元。
八、请项目单位于每月月底前通过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登录网址:******)报送项目进展信息,直至项目实施完毕为止。
请据此批复开展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工作,并报我局审批。
附件: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
******改革局
2024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1-******;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1-12388。收信地址: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邮编:530028。)
文件下载:
丹发改审批〔2024〕27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