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控增量、优化存量、提高质量,支持盘活存量闲置土地,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42 号)有关要求,自 2024 年11月26日起在巴马瑶族自治县辖区范围内向社会公开征集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收回收购的土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2024年3月31日之前供应,企业无力或无意愿继续开发的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已供应未动工或已开工未竣工的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以及其他用途的土地。
(二)进入司法或破产拍卖、变卖程序的土地。
棚户区改造和城中村项目不纳入此次回购范围。
二、收地价格确定方式
(一)由县土地储备机构委托经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对拟收回收购地块开展土地市场价格评估,相较企业土地成本,就低确定收地基础价格。县处置存量闲置土地协调推进机制或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根据市场形势、******人民政府批准确认。
(二)在约定期限内未完成收回收购的,应当按照上述程序重新确定价格。
三、申报方式
巴马瑶族自治县辖区范围内,凡有收回收购意向并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企业均可自主申报。各申报企业请于 2024 年11月 29日前填写《巴马瑶族自治县收回******资源局。
联系人:马翔,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联系地址: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寿乡大道462号
附件:巴马瑶族自治县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申报表
******资源局
2024年11月26日
附件
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申报表
填报企业(盖章):
一、申报条件
申报收回收购的土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2024年3月31日之前供应,企业无力或无意愿继续开发的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已供应未动工或已开工未竣工的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以及其他用途的土地。
(二)进入司法或破产拍卖、变卖程序的土地。
棚户区改造和城中村项目不纳入此次回购范围。
二、收地价格确定方式
(一)由县土地储备机构委托经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对拟收回收购地块开展土地市场价格评估,相较企业土地成本,就低确定收地基础价格。县处置存量闲置土地协调推进机制或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根据市场形势、******人民政府批准确认。
(二)在约定期限内未完成收回收购的,应当按照上述程序重新确定价格。
三、申报方式
巴马瑶族自治县辖区范围内,凡有收回收购意向并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企业均可自主申报。各申报企业请于 2024 年11月 29日前填写《巴马瑶族自治县收回******资源局。
联系人:马翔,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联系地址: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寿乡大道462号
附件:巴马瑶族自治县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申报表
******资源局
2024年11月26日
附件
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申报表
填报企业(盖章):
权利人 | 地块名称 | 项目名称 | 土地坐落 | 土地用途 | 是否已办理不动产登记 | 申报类型 | 备注 |
xxxx公司 | xxx地块 | xxxxx | 巴马县xxx镇xx路 | 商/住/其地 | 是/否 | 2024 年 3 月 31 日之前供应, 企业无力或无意 愿继续开发的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 已供应未动 工或已开工未竣工的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 以及 其他用途的土地。 进入司法或破产拍卖、变卖程序的土地。 | 参考模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