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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货款结算工作的通知

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货款结算工作的通知

信息时间:
2025-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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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各医药机构,各有关企业:

******办公室关于印发〈医保领域“高效办成一件事”2025年度第一批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办函〔2025〕12号)要求,为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国谈药”)货款直接结算工作,自2025年4月10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实施国谈药货款线上结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由国家医疗保障局组织,通过与企业进行价格谈判后纳入医保目录(国谈药协议期内)的药品。

二、结算流程

国谈药的货款结算参照我区******集团采购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医保发〔2019〕49号)和《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中医药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集采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及货款结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医保发〔2024〕24号)规定,在医疗机构确认收货后30日内结清。

具体流程如下:

(一)配送企业应根据医疗机构在招采子系统提交的国谈药订单信息及时进行配送,医疗机构应在配送企业完成配送后10 个工作日内在招采子系统确认收货(若医疗机构在配送企业完成配送后10个工作日内不确认收货,招采子系统将自动确认收货),确认签收单、相关发票及随货同行单,生成货款结算清单。

(二)医疗机构在招采子系统采购的国谈药确认(含自动确认)收货后,配送企业应及时在招采子系统提交结算申请(若配送企业在医疗机构确认收货5个工作日内不进行申请,招采子系统将自动提交结算申请)。

(三)配送企业提交(含自动提交,下同)国谈药结算申请后,医疗机构应及时对配送企业提交的结算申请进行复核(若医疗机构在配送企业提交结算申请5个工作日内不进行复核,招采子系统将自动通过结算申请)。

(四)招采子系统于每月的3日和1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对医疗机构复核通过的国谈药数据进行结算复核并向医疗机构和配送企业推送对账单。

(五)医疗机构和配送企业在收到对账单后5个工作日内,应及时对对账单的国谈药数据进行确认(若收到对账单后5个工作日内不进行确认,招采子系统将自动确认)。

(六)在收到医疗机构、配送企业确认(含自动确认)的结算数据后,招采子系统向医疗机构发起电子代收,代收成功的国谈药货款,在3个工作日内代付给药品配送企业。

三、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5年4月10日起正式施行,自治区医保局将定期对各地结算执行情况进行评估,适时完善相关流程。本通知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医保局报告。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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