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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公布2024年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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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4-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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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生态环境方面的警示宣传,玉林市生态环境局梳理了5起涉及自然保护地、危险废物、养殖污染、轻微免罚、第三方检测机构弄虚作假等领域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本次公布的案例中,玉林市通过部门移交线索发现并查处自然保护地内环境违法行为;北流市对企业违法行为轻微免罚和对危险废物犯罪行为进行查处移送公安部门;博白县对养殖领域违法行为并用罚款和行政拘留;容县对第三方检测机构弄虚作假出具检测报告等方式进行立案查处。通过多部门协同执法及时发现违法线索,第一时间开展调查取证切实提高办案效率。

  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对办理相关案件的北流市、博白县、容县生态环境局提出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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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在风景名胜区内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从事禁止范围外建设活动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6月21日,玉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

******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广西玉林龙珠湖废弃采石场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项目进行检查,发现该项目位于“水月岩——龙珠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检查时该生态修复项目前已完成上山便道、标高顶处第一台阶施工,因除险爆破、危岩清除、削坡、上山便道等施工产生的原料约30万方,该修复项目处于建设状态。检查时该项目仍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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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珠湖废弃采石场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项目建设情况

二、查处情况

******有限公司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法律禁止范围外的建设活动的行为违反了《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及《广西壮族******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10272元整。

三、启示意义

(一)“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办公室关于做好林草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衔接的通知》(办发字〔2020〕26号)明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生态环境部门作为部分风景名胜区违法行为新的处罚主体,加强学习相关风景名胜区的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提高风景名胜区的监管执法工作能力,依法严厉查处涉风景名胜区的环境违法行为,推动风景名胜区的景观得到有效保护。

(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离不开部门联动。生态环境部门加强与涉风景名胜区管理的各部门的监管联动,弥补生态环境对风景名胜区管理的执法监管盲区。本案生态环境部门接到林业部门移交的环境违法线索后,第一时间组织执法人员赴现场调查,厘清关系、固定证据,依法、依规开展查处工作,有效震慑风景名胜区的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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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北流市大里镇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及时改正后免予行政处罚案

一、案情简介

******有限公司运维的北流市某镇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水进行监督性监测采样,检测结果(平均值)为化学需氧量12mg/L、氨氮0.178mg/L,总磷0.53mg/L,该厂排放废水执行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A标准:化学需氧量50mg/L,氨氮5mg/L,总磷0.5mg/L,该厂排放废水中的总磷浓度超标6%,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对该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的行为应处罚款10万到100万的罚款。鉴于玉林市北流生态环境局2024年6月7日向该公司送达了监测报告,根据该污水处理厂提供的污水排放口自动监控设施历史数据报表(2024年6月7日至6月8日)和分光光度法分析原始记录(检测项目:总磷,分析时间:2024年6月12日)显示该污水处理厂已改正总磷浓度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第十二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提供相应材料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实后,不予行政处罚:(六)除第一类污染物、有毒物质、放射性物质、重金属、病原体、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之外,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超标幅度不超过10%(PH值大于等于5.5且小于等于9.5),且在现场检查指出后的次日完成整改的”。玉林市北流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污水处理厂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案件启示

玉林市北流生态环境局通过废水监测发现企业总磷超标,及时开展调查,并责令企业立即改正,企业在现场指出后次日已完成整改,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第十二条规定,认定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造成危害后果轻微,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既体现了行政执法合法性原则,又符合合理性要求,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得到了改正,又教育了企业业主。

案件三:广西北流市印塘某仓库梁某某等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9月27日下午四点钟玉林市北流生态环境局在工作检查中接到群众反映某镇某村一仓库有类似油状的不明物质流出外环境,北流生态环境局迅速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核实。该仓库位于北流市某路某公司对面入门左侧,仓库占地5000平方米,堆放有大量铁皮桶,桶内装有黑色固液状不明物质,散发出刺激的类石油味,部分铁桶已破损,桶内的不明物质流出到地面和仓库旁水沟。

二、查处情况

经查,该案共有以犯罪嫌疑人梁某某为首的8名当事人参与,通过广东某市某厂运输大量的这些物品到广西北流市该仓库,从2022年4月到7月,一共运输了11次共1800吨到该仓库进行储存非法处置。经南宁海关技术中心取样鉴别,判定本次鉴别对象位于北流市某路某公司对面入门左侧的仓库内贮存的桶装不明物质为含矿物油废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归为危险废物。北流生态环境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对涉案当事人梁某某************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3年10月20日进行立案调查,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徐某某主动缴纳环境修复金50000元,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主动缴纳环境修复金35000元,犯罪嫌疑人罗某某主动缴纳环境修复金100000元,犯罪嫌疑人梁某某主动缴纳环境修复金100000元,犯罪嫌疑人黎某某主动缴纳环境修复金12000元,犯罪嫌疑人林某某主动缴纳环境修复金70000元,目前公安机关已将案件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已有6人取保候审,1人在押,1人正在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三、案件启示

??? (一)及时委托鉴定,锁定重要证据。

??? 在该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及时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物品进行检测,证实涉案物品为危险废物,成为犯罪的关键证据。

??? (二)部门衔接紧密,形成高效合力。

在该案件的办理过程中,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紧密合作,深入挖掘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组织者和受益者,力争通过此系列案件的查处,震慑违法犯罪行为,为今后迅速、有效地打击此类违法涉刑案件提供了新思路、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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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博白县某养殖场涉嫌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3月25日,玉林市博白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九洲江流域跨界重点支流英桥河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博白县某养殖场第2个贮液池设置一根地埋式直径为160mm的硬塑料管,通到200米外的英桥河河心水面下,利用这根塑料管将养殖废水抽到英桥河排放,涉嫌私设暗管排放养殖废水。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该养殖场立即切断硬塑料排污管并用水泥浆堵截。

二、查处情况

案发后,博白县某养殖场当日立即切断硬塑料排污管道并用水泥浆堵截。玉林市博白生态环境局对该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博白县某养殖场的养殖废弃物利用填埋于地下的硬塑料管道排至英桥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的相关规定,2024年7月12日,玉林市博白生态环境局对博白县某养殖场处以罚款16.009万元。

此外,博白县某养殖场的养殖废弃物利用填埋于地下的硬塑料管道排至英桥河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和《行政******公安局对博白县某养殖场直接责任人进行行政拘留。

三、启示意义

??? (一)本案涉及养殖场利用暗管偷排养殖废水造成水体污染,反映出部分养殖场对养殖废水处理的环保法律意识薄弱,对擅自利用暗管偷排养殖废水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存在侥幸心理,妄图通过利用暗管直接排放养殖废水,从而造成当地河流水环境污染。

(二)本案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养殖场进行了较大数额的罚款以及移送公安行政拘留,还追究了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同时通过媒体曝光,这对养殖行业形成了强有力的震慑作用。

******有限责任公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一、案情简介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也未能提供到现场采样证据,监测报告内相关采样人员也对3月份未到现场采样便签署相关采样记录表供认不讳,该公司作为环境监测机构,未按照法律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在未到现场采样的情况下,伪造数据出具虚假的监测报告。

二、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第一款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开展环境监测工作。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规定。容县生态环境局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处罚。玉林市容县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五万元。该公司已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并足额缴纳罚款,已结案。

三、启示意义

环境监测数据是检验污染治理成效的“度量衡”,也是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的基本依据,更是执法人员贯彻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标尺”,监测机构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导致监测数据丧失真实性和准确性,会严重影响环境监管、决策和资金调配等。切实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在日常监管执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生态环境部门发现监测报告弄虚作假线索后,应依法依规迅速、及时地收集、固定证据,对造假的违法行为发现一起严打一起,形成有效震慑,倒逼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同时,应加强上下级部门、跨区域部门联动合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提升发现问题能力,共同加大检验检测机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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